烈性犬致人死亡案引发关注
近日,一起烈性犬伤人致死的案件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案件回顾显示,养殖户高某在其羊场内饲养了三只大型烈性犬。尽管这些犬曾多次发生攻击路人事件,但高某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悲剧发生在马某路过该羊场时,一只狼狗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笼舍中逃脱,将马某当场咬死。
法院调查发现,涉案狗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底部没有铁网防护,笼门与地面留有较大缝隙,顶部也缺乏必要的安全设施。这些因素都为犬只外逃提供了可能。
对于案件定性,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两点主要抗辩理由:一是其未在案发现场,认为事件纯属意外;二是已对死者家属进行经济赔偿,请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作为烈性犬的饲养者和管理者,应当预见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由于其疏于管理,未能消除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案件承办法官指出,依法饲养和管理犬只至关重要。任何放任犬只伤人或威胁他人安全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不仅包括民事赔偿责任,更可能引发刑事责任。
这一判决再次警示养犬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用犬安全,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
烈性犬致人死亡:主人责任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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